《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修改单
一、将“3.5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将表2、表3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150mg/m3、其他热处理炉100mg/m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300mg/m3、其他热处理炉200mg/m3。
三、将4.9条修改为:加热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5%,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四、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增加5.8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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